西安地壳波浪状镶嵌构造研究会章程
(西安地壳波浪状镶嵌构造研究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2019年12月7日通过,2024年1月10日个别文字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西安地壳波浪状镶嵌构造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主要是继承和弘扬地壳波浪状镶嵌构造学说,该学说是中国科学院院士(学部委员)张伯声教授于五十年代末创立的一种地壳构造和地壳运动理论,是中国地质构造五大学派之一。本会将以波浪镶嵌理论为科学指导,加强我国地学界的团结和合作,以推动地球科学的发展。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西安地壳波浪状镶嵌构造研究会(Xi′an Association of Crustal Wavy Mosaic Structure或XACWMS)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领导下的有志于研讨地壳(乃至整个地球以及同地球性状相关的天体)的波浪运动、镶嵌构造及其实践意义的全市高校及研究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结成的民间学术性团体,是联系西安地区、陕西乃至全国广大地学工作者进行科学研究、科普宣传的桥梁纽带,是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提倡辩证唯物主义,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讨论,面向生产,面向社会,以提高我国的地质科学水平和服务社会主义建设为宗旨。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挂靠中共西安市科技社团党委领导,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提高自身公信力。树立诚信自律,服务社会理念,公开社会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服务内容及标准、收费项目及标准,不乱收费、不搞价格垄断、不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六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和西安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为陕西省西安市,挂靠单位为长安大学,具体由地球科学与资源学院负责。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和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全市以及国内外有关学术团体和科学家的联系与合作;
(二)举办专题讲座、讲习班等,做好科学普及工作;
(三)编辑出版学术刊物及科技交流资料等;
(四)在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领导下,开展学术和科技咨询,为中国地质科学事业发展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地质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博士、硕士、学士学位者,以及大专毕业三年以上,中专毕业六年以上的科技工作人员,均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上报西安市科协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为会刊撰写学术论文,以及普及科学技术知识。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交。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报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西安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
(八)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如财务制度管理条理;评奖条例等;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和视频会议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西安科协审查并西安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西安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处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一般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但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任法定代表人,应经研究会理事会表决同意,报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西安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处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收取或不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西安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处和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西安科协审查同意,并报西安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处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西安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西安市科协及长安大学地球科学与资源学院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西安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西安科协和西安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9 年12月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西安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处核准之日起生效。
构造研究会:E-mail: xdbxgyh@163.com
西安地壳波浪状镶嵌构造研究会